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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9 作者:浙江省国际舞蹈协会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国际体育舞蹈协会,简称“省体舞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省体育舞蹈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全省从事体育舞蹈的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以及体育舞蹈运动的参与者、爱好者,积极提倡和发展体育舞蹈运动,开展体育舞蹈运动科研、竞赛活动,普及和提高全省体育舞蹈运动,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体育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体育舞蹈运动,指导和推动体育舞运动的发展和普及,促进全省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规划全省体育舞蹈运动发展规划(计划),积极开展体育舞蹈咨询活动,对体育舞蹈运动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指导和促进全省体育舞蹈训练及选材工作。 (三)加强业务骨干的培训和体育赛事的组织,为提高体育舞蹈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四)重视和加强体育舞蹈骨干队伍建设,积极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培养、选拔、评议、考核体育舞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体育舞蹈裁判员、教师、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除国家级以外的各级裁判员、教师、运动员,并指导市、县体育舞蹈协会做好二、三(中、初)级裁判员、教师、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六)举办和协助举办、承办全省、全国和国际性体育舞蹈比赛活动。团结、联络全省支持体育舞蹈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帮助他们开展体育舞蹈活动,并进行体育舞蹈教学和裁判规则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支持本省各市、县、行业体协体育舞蹈竞赛组织工作。 (七)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国内各级体育舞蹈协会的联系、交往与合作。 (八)争取和接受社会捐款、资助和馈赠,以供本协会更好地开展体育舞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省各市(地),各省级行业体协(系统)体育舞蹈协会,均为本协会之当然单位会员; (五)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其他体育舞蹈团体,愿意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之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吸纳名誉会员,须经全体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并由出席代表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要时,经委员会研究,并获出席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亦可临时接纳名誉委员,但必须报下一届代表大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将由协会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再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笫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相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享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佘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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