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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9 作者:浙江省国际舞蹈协会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国际体育舞蹈协会。英 文名称 Zhejiang International Dancesport Association, 简称 ZI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国际体育舞蹈运动的 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浙江全省性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是代表浙江省参加国内外体育舞蹈赛事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 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团结浙江省体育舞蹈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浙江省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努力提高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加强我省与其他地区体育舞蹈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与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正确发展导向,服务现代化体育强省、赛事强省建设,服务全民健身、服务人民群众,突出公益服务、突出社会效益,立足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树立“政治坚定、党建过硬、清正廉洁、管理规范、充满活力、服务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体育舞蹈运动,指导和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和普及,促进全省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规划全省体育舞蹈运动发展,积极开展体育舞蹈业务咨询活动,对体育舞蹈运动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指导和促进全省体育舞蹈训练及选材工作。 (三)加强业务骨干的培训和体育赛事的组织,为提高 体育舞蹈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四)重视和加强体育舞蹈骨干队伍建设,积极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培养、选拔、评议、考核体育舞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做好全省各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六)举办国际性体育舞蹈比赛活动。团结、联络全省支持体育舞蹈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协助开展体育舞蹈活动,并进行体育舞蹈教学和裁判规则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支持各级体育舞蹈竞赛组织工作。 (七)在浙江省体育总会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国内 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联系、交往与合作。 (八)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3号令)负责本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五)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应及时召开理事会,履行撤换罢免程序,并做好相应的公告和登记;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团体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团体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理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团体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团体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维护本团体的集体利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法人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开展章程所规定的活动,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登记,承担本团体活动和管理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的审核把关,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受理事会的委托,在集体讨论通过后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合同; (五)参与本团体重大事项决策,依法享受建议权、表决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具有否决权; (六)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本团体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各副会长的工作职责分工和协调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和部署本团体年度预算和重大工作;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审批本团体年度预算和执行方案; (六)审核、批准本团体组织和参与的重大体育活动和公益性社会活动; (七)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负责处理本团体重大事宜必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重大突发事件有临时处置权,但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整体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团体工作规划、计划的拟订和协会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 (六)负责本团体的机构建设和清廉建设工作; (七)负责会员管理、对外联络、信息报送、服务维权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与注册登记、业务管理主管部门、各兄弟协会、其他社会组织及会员单位的工作联系; (九)负责本团体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工作; (十)负责本团体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以及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的日常更新和维护;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了解会员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二)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体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临时性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内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体育局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6月24日浙江省国际体育舞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